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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 编辑: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组织者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1.填写《长江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2.外出活动具体方案(含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设备情况);

3.提供参加学生名单及指定组织人、带队老师、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

4.所用车船情况说明;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6.活动须经审核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加强活动管理,集体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集中专项安全教育,对安全救急设备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并定时向审批部门汇报活动安全情况,组织者不得擅自更改活动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不得私自单独超出活动范围活动动。

第五条:严禁学生爬树、爬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江河、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戏水、游玩。

第六条:在平时尤其是节假日前,各学院要以年级或班为单位对学生加强安全文明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应急处置:

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责任追究

1.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返乡等其它外出活动。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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