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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二)定性准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个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距毕业离校时间半年以上的,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距毕业离校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召集、组织作用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八)动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的;

(九)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九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十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校期间不得申请助学贷款;

(二)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获得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四)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者,应给予赔偿,并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相关费用(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

(二)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达到规定数额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长江大学考场规定》,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违反考场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以上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长江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长江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长江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长江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络等手段、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谣、传谣、制造舆论,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坏校园建筑物、通讯及网络线路、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因人为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打架斗殴事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煽动、偏袒他人,激化矛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事件终止后仍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事件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或有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自涂改、伪造证件、成绩等证明材料,或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挪用、冒领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请他人、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具体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同类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违纪的调查、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二)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纪处理;

(三) 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及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负责协调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

(五)保卫处负责协助学院对治安管理与其他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

(六)教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学生处分文件归档的监督;

(七)后勤服务集团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管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相关学院负责调查、教育、处理和发文,处分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考试违规或舞弊学生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教务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做出处分决定(或建议)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或申辩。处分决定形成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种类、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0日内按《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形成复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对学生违纪的事实、情节进行调查取证;职能部门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及处分建议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对学生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或申辩;

(三)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本人书面送达处分决定书;

(六)若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将复议决议书面送达学生本人及处分意见提出单位;

(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依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发布学生处分文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学生所在学院对记过以下的处分决定在本学院范围内张贴布告;学生工作处对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张贴布告;

(九)学生处分文件归档;

(十)所在学院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级处分或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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