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湖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 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国办发[2003]49号文件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管理的总体原则
就业协议按照“毕业生生源库、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毕业生派遣系统”一一对应的总体原则进行管理。
1. 毕业生生源库:毕业生生源库信息是毕业生有无就业协议的唯一依据。在职、定向、借读、委培、出国留学、已保送研究生、推迟毕业的毕业生不发放协议书。
2. 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毕业生生源库,对就业协议进行统一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一份协议”。并按照“学院、专业”分类建立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对就业协议的使用情况(签约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动态、唯一性管理。
3. 毕业生派遣系统(就业方案):在进行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提供的就业单位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派遣的唯一依据。
二、就业协议的发放与使用程序
1. 毕业生就业中心统一填写协议基本信息。就业中心按照就业管理数据库,统一逐份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基本信息(协议编号、学生姓名、学号等)。
2. 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各学院到就业中心领取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统一发放。
3. 毕业生个人慎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签约时应考虑周到,诚信签约,避免解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意向或具体要求(特别是涉及违约相关事宜及违约金额)应在协议书中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定,以免发生纠纷。
4. 就业中心对协议进行审核及盖章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公章。录入“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即为生效,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的就业协议,学校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三、就业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学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就业协议书更换及遗失补办。若就业协议书污损、填错或遗失等各种情况,需要换发、补发新就业协议书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1)毕业生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资料下载”栏下载《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
(2)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申请,提交《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院(系)审核、确认后,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果是遗失,要到湖北省市级及以上媒体办理遗失启事;
(3)毕业生本人将本人申请书和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新协议,并编排新协议号码,录入“就业协议管理数据库”。就业中心同时将原协议编号废除并备案。
2. 解约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达成协议签约后,因实际情况需办理解约手续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材料(盖单位公章),并退回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网“资料下载”栏下载《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所在院(系)提申请,院(系)审核确认后,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毕业生持协议书申请表、原签约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约手续;
(4)在办理解约手续过程中,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对方单位沟通核实后,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注:若毕业生是在校园各类招聘会上签约,解约手续办理时间是每年的4月15日以后,并由院(系)集中到就业中心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市属及其以下教育系统单位就业(师范类就业),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级市教育局的公章;
2、在市属及其以下其它单位就业,签订就业协议时,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市级人事(人社)局的公章或单位所属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
3、在省直属单位就业,签订协议书时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权,协议书上还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
4、在中央及各部委直属单位就业,协议书上需加盖相应级别的人事公章或相应的人事函件。
5、凡有意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中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等字样,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果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公章与原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并把原协议书一式四联收回一并上交院(系)。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违纪情况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进行社会法纪和校纪校规处理外,就业中心不再给当事者发放、补办新的协议,不再做任何就业派遣。
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已签约,而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伪造就业协议及相关材料、证明的;
4、签订就业协议后隐瞒签约情况,不在规定时间内将协议书交回的;
5、不按违约程序办理违约,向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6、签约时投机取巧,没有签署应聘意见就将协议交给单位签署招聘意见,日后声称协议无效的;
7、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8、同时与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9、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各种行为。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