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搞好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科学研究水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保证全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二、主要职责
1.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学术方面的监督、评估和决策咨询机构,是院学科建设(包括博士点、硕士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科研活动的咨询、决策机构。
2.研究决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点,科研政策和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全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课题的立项。
4.评审全院初级、中级职称,推荐评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参与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培养方向。
5.进行院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的审定工作。
6.讨论推荐年度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文。
7.讨论其它有关全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若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特殊情况下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结果。
2.会议的议题来自于学校下达和本院行政工作、科研、开发等工作,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
3.对于重大或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申报和重要技术成果的转让,由项目组在认真作好开题报告和初拟的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或委员会成员代表或院主管领导向委员会进行议题的汇报与说明,并报大学科学技术处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4.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答辩,委员会进行表决,并向学校推荐评审高级职务。
5.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赞成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6.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7.院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和学科、专业学术带头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担任。
8.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推后、增加或减少次数。
9.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