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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习生守则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 编辑:


1、实习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医院和科室的规章制度,服从科室和带教老师的管理。

2、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在带教老师的领导下,协助管理一定数量病床,并对带教老师负责,按照医院及科室要求,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

3、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完成医疗行为,不可擅自从事诊疗行为。实习生应避免卷入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必要时向医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4、实习医生填写的检查申请单、医嘱、处方等医疗文书,必须请带教老师或上级医师签字确认。病程记录每天及时书写,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粘贴,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清晰。

5、每日上班应提前进入病房,对所经管的病人巡视检查、了解病情、查看检查报告单。按时参加医护人员交班;随同上级医师查房。查房后应及时记录上级医师查房的意见,并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完成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6、实习生跟随带教医师参加值班,实行跟班24小时负责制。值班期间应经常深入病房,处理病人一般问题,如遇有病情变化,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处理。星期天或节假日不值班者,应参加上午查房。实习医生晚间留守科室,经带教老师许可后方可返宿舍休息。

7、认真学习各种诊疗技术操作,进行各种诊疗及手术操作前,必须得到上级医师的批准和现场指导。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贵重仪器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使用,无故损害者应按医院规定赔偿。

8、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小讲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学术讲座活动及必要的会议等。

9、尊重病人病人,尽量减轻其痛苦。手术患者及重症患者进行检查时,应陪送照料;对预后不良的患者,不得私自向病人及家属透露病情;病人及其家属对于诊断、治疗或预后等有所询问时,应按照上级医师意见给予回答,不得自行回答。

10、实习生如发生严重差错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者,应及时向上级医师及医院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学院相关部门汇报,按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11、各科实习结束应做好小结,填入实习手册后由实习科室鉴定。实习全程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由实习教学主管部门予以综合鉴定。

12、实习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请假不参加实习,不按要求实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实习记录及成绩表,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实习期间请假制度与考勤管理办法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临床学院学院和实习医院的双重管理,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交医院实习管理部门备案。

1、请假1天者,需经带教老师或科室主任批准;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者,经科室主任批准后,由医院实习主管部门批准;

3、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各临床学院批准;

4、请假7天以上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到长江大学学工处备案。

准假后必须办好交班手续,经带教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实习医院,违者按旷课处理。

二、实习生因病休假必须持所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附上请假报告逐级报批后方可休假。

三、较长时间的请假,如考研、工作面试等情况,由实习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报学院学工科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需凭有关证明材料消假,否则视为旷实习。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岗者,或请假到期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实习。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旷实习一次处理。

五、实习期间,各临床学院实习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查岗,通过实习医院管理部门进行考勤;实习结束后,临床学院将根据学生实习手册原始记录审定学生的实习时间。

六、实习期间不允许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必须要提前结束实习者,须提供就业协议或合同,经学院研究,报长江大学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实习。原则上,提前结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旷实习,均需补足相同时间及科室的实习,才能获得实习成绩和学分,补实习费用自理。旷实习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理。

八、实习期间无寒假、暑假,其它法定节假日按照实习医院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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