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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次数: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保证教学秩序,给广大师生创造文明、优雅、整洁、舒适的教学环境,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教室是上课、自习、答疑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教室管理的内容:教室的使用调配、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教室卫生、安全和服务等。教室范围:所有临床医学院使用的教室。

第三条 教学办是学院教室管理的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学院各类教室(包括实验室)的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未经教学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不得挪用教室设备设施;不得改造教室变为它用。

第四条 附属医院设备科、总务科、物业办、保卫科具体负责教室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水电运行、卫生和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院办协助督导执行。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所有教室由教学办统一分配调度。

第六条 教学办每学期对教室的管理和使用做一次调整。每学期期末,教学办根据下学期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及教室使用情况,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室使用计划。

第七条 教室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教室,必须报教学办进行调整。

第八条 必须首先保证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安排,然后再安排其它类的教学。原则上不准院外单位和非全日制班级占用学校教室资源。

第九条 教学楼和教室应当在正常上课及晚自习所规定的时间前半小时开门。

第十条 附属医院教学活动需使用教室和实验室,由教办和附属医院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借用管理

第十一条 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附属医院教学活动使用教室不在此范围内)需使用教室,须提前至少两周办理借用手续。教学办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教室,若发现违犯规定,按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及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临时借用教室只限于批准的地点和时间,不得转借或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借用单位必须保持教室清洁和室内各种设施设备完好,活动结束后,要经教室管理人员验收。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计划外教学使用教室,必须填写《临床医学院借用教室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1. 申请使用教室的单位如实填写《临床医学院借用教室审批表》;

2. 申请获批后需按相关规定到财务处缴纳教室使用费用;

3. 申请单位持审批表和缴费清单找教室管理员安排落实。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及维护

第十五条 教室内财产,如:空调、桌椅、投影机、计算机等由教学办统一核查管理,院办协助,财产账目到院办存档。

第十六条 教室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报废等工作由教学办提出申请,院办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每次开学前或学期结束后,由教学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设施设备维护按《水电气及设备维修工作流程》及《教室空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教学办、院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院教室借用审批表》(点击下载)

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6年3月1日

临床医学院教室借用审批表

借用单位

借用人

联系电话

借用用途

借用起止时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办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此借用教室审批申请表由借用人如实准确地逐项填写,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持本表和缴费单据到教室管理员处办理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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